柜买中心20日表示,为配合金管会110年5月20日公告,公告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守则第12条第1项第2款,有关上柜公司未于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开股东会者,其上柜之有价证券列为变更交易方法有价证券之规定,及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兴柜股票审查准则第29条第2项前段,有关外国发行人于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之规定,于110年8月31日前停止适用。
柜买中心表示,上(兴)柜公司依前揭措施延期召开之股东会不受每日登记召开股东会限额90家之限制,董事会应另行决议于110年7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召开股东会,并于董事会决议后于公开信息观测站发布重大信息,嗣于另订之股东会开会日15日前,依原定股东会停止过户期间所载之股东名簿,寄发明信片或以简便邮件通知各股东。
此外,上(兴)柜公司仍应依原股东会日期,办理柜买中心业务守则、信息申报作业办法及兴柜股票审查准则所定应于股东会前申报事项;上(兴)柜公司亦应于召开股东会后,依柜买中心对有价证券上柜公司信息申报作业办法及兴柜股票审查准则等相关规章,检送股东会后相关资料。
(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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